空運航單是進行航空快運必不可少的單據,是一種運輸合同,不可轉讓。它不同于海運提單,它并不代表所托運貨物的所有權。航空運單是由承運人或其授權的找理人出具的,航空貨物運輸中的一個重要的單據。
一、承運合同
航空運單一旦簽發,即成為簽署承運合同的一個書面證據。承運合同必須由發貨外運人或其代理與承運人或其代理簽署后方能生效。如果代理既是承運人的代理又是發貨外運人的代理,就要在運單上簽署兩次。
二、接收貨物的證明
當發貨人將貨物托運后,承運人或其代理將分航空運單正本(orginial-for東航theshipper)交給發貨人(即托運人),作為接收貨物的證明。
三、運費帳單
航空運單可作為運費帳單和。因為它分別記載著屬于收貨人(或發貨人)應負東航擔的費用和屬于代理的費用。承運人將運單的第二分正本(originial-forthe外運issuingcarrier)自己留存,作為運費收取憑據。
四、收貨人核收貨物的依據
第三份運單正本注明“original-fortheconsignee”,由航空物流有限公司隨機交給收東航貨人,收貨人據此核收貨物。
五、報關憑證
在貨物到達目的地后報關時,運單通常是海關檢查放行的基本單據。
六、保險證書
如果承運人保險而發貨人又要求承運人代為保險,那么航空物流有限公司運單即可用來作保險證
七、承運人內部處理業務的依據
航空運單是承運人在辦理該運單項下貨物的發貨、轉運、交付的依據。承運人根據運單的上所記載的內容辦理這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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